新税法年终奖发放月份如何计税
根据新个税法的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计算缴纳工资个税,按照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施行,居民个人所得按年综合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计算税后年终奖,我们要先确定两个关键的时间分界点:2018年10月1日以及2019年1月1日.
一、在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30日发放:
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适用旧税率),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
二、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放
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适用新税率),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
三、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
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新税法下年终奖的计税公式
根据厦门税务12366答复,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年度奖金,可以暂按原计算方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工薪所得税率表计算税款,待后续规定明确后,再按照新规定重新计算,更正申报.即计算方法如下: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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