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亏企业所得怎么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里明确了发生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时段要求.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这里明确了发生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时点要求.
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这里明确了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资料要求.
因此,对于存货损失应在发生损失并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在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如果按照规定应报送而没有报送的,有可能不得税前扣除.
存货盘亏账务税务的处理如何分别做?
答:(1)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发生的盘亏,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存货盘亏的税务处理增值税方面: 如果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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