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已纳税款抵免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一般来说,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都属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范围.
但实际工作中,有部分境外所得税款不被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充分关注.
中国境内企业若发生不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税款用于抵免境内企业所得税的,实际上是在国内发生了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境外免税收入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因此,对于境外免税收入,则可以这样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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