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
应该剔除增值税税额.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一般计税方法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出租房产实行(或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无论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多少,其从租计征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就是增值税发票中列明的"销售额",即: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按照11%的增值税率折算后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全部租金收入/(1+11%)
即使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增值税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其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仍然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在房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即:
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全部租金收入/(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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