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抵债税务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为: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货物抵债的账务处理要如何编制?
答:以货物抵债实质上卖个债权人产品;
销售收入用于抵债,因此视同销售,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税金;
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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