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往来款的风险有哪些
1、企业之间往来款不涉及应税项目一般不会产生税收.但是存在关联关系会存在税收风险.
2、无偿让渡资金不涉及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营改增)和企业所得税的前提是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明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调整,也存在着特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由于一方是收入,另一方是支出,不影响国家整体税收利益,原则上不用进行调整.但如果关联方存在税率差,如利息收入方是高税率,而利息扣除方为低税率,不支付利息的话,则有可能引起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应进行调整.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此种关联方交易不做调整仅仅限定的是企业所得税,而营业税如果不符合独立企业条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的往来款挂哪个科目?
总公司账套一般会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设置"应收某分公司"二级科目,而分公司账套则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设置"应付总公司".
总公司向分公司拨款,会计处理为:
总公司账套
借:其他应收款--某分公司?
贷:银行存款?
分公司账套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2.分公司向总公司上交资金时,会计处理为:
总公司账套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某分公司?
分公司账套
借: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贷:银行存款?
由于总公司账套的"其他应收款--某分公司"的科目余额永远等于分公司账套的"其他应付款--总公司"余额,所以在出具公司的汇总财务报表(总分支机构汇总报表)时,两个科目刚好可以互相抵消.
关联企业往来款的风险有哪些?从上面的内容小编认为关联企业往来款最大的风险就是税收了.不知小编理解的是否正确,大家还有别的意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