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怎样作废?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已经报税的发票怎么作废?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已经认证和报税,就不能作废了,但是可以通过申请红字发票,以此抵充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
1、登陆"防伪税控开票软件"之后,点击软件上方"红字发票管理",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表填开";
2、在"开具红字发票信息选择"对话框中,输入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点击"下一步";
3、进入"红字发票信息表"的界面,在右下角的"申请理由"中输入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因,确定无误,再点击操作界面上方的"上传",防伪税控开票软件会自动将此份红字发票申请单上传到当地税务系统的服务器中,只要系统审核无误,大约等待5-10秒左右即可返回"审核成功"的信息,那么这就表示这份红字发票申请单已经申请成功,接着就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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