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自产货物应视同销售怎么处理?
答:
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在会计处理上应按产品成本计价并结转,不作销售处理.其账务处理为: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关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应将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金,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法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业务视同销售,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公司将自产货物用于对外出租,尽管产权没有发生变化,但存放地点和经济用途发生了变化,由库存待售的存货变成了在用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所以根据其制造成本和应交税费的计算结果,编制会计分录.
外购货物用于办公要视同销售嘛?
答: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办公,这是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一不视同销售;二不用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举个例子:某印刷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把外购的一批纸张用于自己办公用,该批 纸张的购进成本为20000元: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20000
贷:原材料-纸张 20000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因为企业外购办公用的纸张,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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