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赞助业务的增值税怎么处理
(1)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并规定,应按同类产品或购进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税.
自产或委托加工、外购货物捐赠、赞助时,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计缴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同时,可应受助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汶川地震公益性捐赠货物.
《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不计缴应纳税额.
捐赠、赞助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货物、财产、劳务的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因此,使用货物、财产、劳务捐赠、赞助的,应视同销售计缴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照捐赠、赞助资产价值调增收入,按照捐赠、赞助资产账面价值(即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调增成本.一般说来,货币资金、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外购实物、无形资产和服务等捐赠、赞助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捐赠、赞助资产价值基本一致,但由于自产产品毛利率的存在,自产货物、服务的账面价值与捐赠、赞助资产价值可能存在差异,由于评估后资产价值可能发生变化,存量实物、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捐赠、赞助资产价值也可能存在差异.
(2)捐赠、赞助支出的扣除.
依照税法的基本原则,企业的捐赠、赞助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经营性支出,原则上应当从净利润中支付,但是,为鼓励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支持赈灾扶贫、济困助残以及发展科教文卫事业的活动,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税法所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指间接捐赠,即通过公益性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捐赠,其标志为取得公益性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捐赠收据.对企业发生的准予限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必须依照法定限率计算出限额(会计利润的12%)后扣除或在规定限额内据实扣除.企业进行所得税申报时,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和超过标准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部分,应自行作纳税调增处理.
捐赠、赞助业务的增值税怎么处理?按国家条例是以视同销售处理的,所以增值税也是需要缴纳的.大家明白了吗?会计学堂会定时免费更新,请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