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的发票如何开具?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清楚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税务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纳税,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开劳务费金额发票后,税务人员征收不包料者按包料者的材料的税收,即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营业税。甲方将购买材料的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税务机关若要求包工不包料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发票的做法则是不对的。
但税务征收服务厅在开具发票时,可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价款金额单张开票,并注明不得作为建设单位支出凭证,由施工单位作为应缴税金附件备查,但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将甲供材料与施工劳务收入一并纳税。
建筑工程按劳务金额开票,建筑方应当按全额缴营业税,实际工作中能严格这样做的很少。
还有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的开票问题。如某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公司先代购买一部分材料用于施工,工程完毕后把工程款和材料款一起开票给对方建设单位,对方建设单位按发票数额付款,缴纳营业税是按开票数额的,可是公司按发票数额缴纳3%的营业税(因为发票里含有垫支的材料款),就造成多缴税款了。而且自己代垫购买材料的发票也不能入账(因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是包工不包料)。怎样才能把材料款和工程收入区分开并进行合理缴税呢?如果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材料发票一定要开发包方名称,取得的材料发票不要入该单位账目,只按支付款挂往来账,工程结束后,只开工程款发票,将材料发票及工程发票一同交给发包方即可。
甲供材料的发票如何开具?
问题:甲公司在修建房产时,将工程总承包给乙公司。同时,因特殊原因又将房屋地面石材单独交给丙公司处理。丙公司只系销售石材公司(无建安资质)。甲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综合总价1000万且包安装,由于未单独列明安装劳务费,丙公司愿意交增值税给甲公司开具销售发票。但是,请问:甲公司是否凭销售发票计入开发成本或固定资产,合法不?若根据新营业税条例由甲公司承担建安营业税话,请问是以哪各公司作为纳税主体,由哪个公司到税务局开具工程发票,并且甲公司也不是建安企业,若甲公司承担建安营业税,其税负为多少,是否应负担企业所得税?
答复如下:
甲公司将工程总承包给乙公司,又将房屋地面石材承包给丙公司,此行为实质是甲公司(建设方)提供地面石材“甲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据此,乙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营业税并到提供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建筑业发票;丙公司销售房屋地面石材负责安装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并在机构所在地开具销售石材发票。乙公司承包工程(不包括丙公司提供的地面石材),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甲供材料应由甲公司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的,固定资产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以上仅为我们的观点,建筑业“甲供材料”应包含在计税营业额中,但具体如何纳税(由建筑方缴纳还是由承包方缴纳,以及如何开具发票)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请等待新规的出台,目前最好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为好。
甲供材料的发票如何开具?上文小编介绍了这个内容是如何处理的,甲供材料应由甲公司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发票以及缴纳税费,在工程结束后,将工程发票和材料发票一起交给发包方即可,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