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取得的发票遗失应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丢失应按上述规定处理。如果贵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规定进行认证抵扣,该权利丧失;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购进方购进存货入账凭证。但该部分存货销售后,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正常申报扣除,建议企业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购货方专用发票遗失,如何处理?
对方丢失发票,供货方无责任。
根据购货方要求提供证明信息。
如丢失未认证,需要供货方提供已抄税证明,去税务大厅领取
已抄税证明单,填写。需要写一个说明,要购货方盖章,和已抄税证明一起交到
税务,等待审批,完成后寄给购货方。
购货方取得的发票遗失应该如何处理?上文小编介绍了这个该怎么处理,购货方丢失了发票,对于供货方来说是没有责任的,只是财务要熬税局去根据情况处理问题,更多财税相关的问题,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