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事项处理技巧
1.由第三方转持股份的分红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第三方转持股份又称为委托代持股份,一般情况下存在三方关系:实际出资人、名义出资人和被投资企业。此三方形成两个合同关系,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或转持股份协议,名义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它们都是有效的合同,即实际出资人凭借代持或转持协议能够通过名义出资人享受公司赋予股东的权利,也就是说转持股份在公司法上是合法的。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际出资人通过转持协议获取的分红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虽然转持股份合同是有效的,名义出资人必须依照转持协议将收益交付给实际出资人,但税法只认可名义出资人这一环节获取的分红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并不认可实际出资人从名义出资人收取分红的免税优惠,即一笔分红不管经过几家,也不管最终收益人是谁,企业所得税认可免税的,只是直接投资的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从名义出资人获取的收入属于贷款利息收入,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不征税收入作为征税收入时,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凡是未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本身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收入如果具体管理不符合要求,那么此项收入的性质就变为征税收入,需按征税收入的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收入与成本相关原则,对应的支出理所当然不再属于不征税支出,也变性为征税支出,同时也可以税前扣除。
支出虽然能扣除,但如果是研发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公司年度汇算清缴应做到以下几点: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事项处理技巧如上文所说。第三方转持股份的分红收入免税收入的争议、不征税收入作为征税收入时,对应的支出加计扣除的处理,是我们列举的两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事项。希望小编以上的资料对大家理解这个问题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