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固定资产投资是否须有发票才可列支费用
我公司成立时,收到新的固定资产投资,但是没有取得相关的发票,但是有评估报告,那么固定资产相关的折旧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如果取得的是旧固定资产,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列支相关的费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这里提到的投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实际上是投资方将固定资产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如果投资方没有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是不能按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的(包括新、旧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没有发票怎么入账
如果是将以前的旧设备转到现在企业名下,有几种处理方法:
1)签订资产转移协议(合同),规定转让设备名称、单价、数量、总额等,双方签字盖章,可能的话还可以公证,现企业用合同入账。
2)对那些拟转移的设备进行评估,用评估报告作为入账依据,这是最佳方案,税务、审计等都不会有异议。
3)签订赠与协议。将那些设备赠与现企业,按市场同类设备价值及新旧程度(成新率)作价后入账。
上述方案都不需要原设备F票,可以作为现企业的入账依据。
关于纳税:
第1)像如果转让价值超过原设备净值,要缴纳所得税;
第2)同上;
第3)条的捐赠由于不是公益性捐赠,接受捐赠的企业(现公司)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合并到利润总额中纳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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