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在以后年度处理方法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弥补的例题
答:某企业2004年发生亏损18万元,2005年盈利10万元,2006年亏损1万元,2007年盈利4万元,2008年亏损5万元,2009年盈利2万元,2010年盈利30万元。该单位2004-2010年总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多少万元?
各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如下:
2004年:0元;(亏损留低额18万元,至2009年)
2005年:0元(2004亏损待留抵额8万元);
2006年:0元(2006年亏损待留抵额1万元);
2007年:0元(亏损待留低额分别为2004年4万元、2006年1万元)
2008年:0元(亏损待留低额分别为2004年4万元、2006年1万元、2008年5万元)
2009年:0元(亏损待留低额分别为2006年1万元、2008年5万元。其为2004年尚有有弥补上述年度计10+4+2=17万元后余额2万元根据现行税法5年期规定不能在以后年度弥补);
2010年:应纳所得税=(30-1-5)*0.2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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