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随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4号公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说明了相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必须按季缴纳增值税才能享受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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