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如何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为: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分别选择,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预缴(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减按1.5%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会计学堂小编提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如何预缴的相关资讯,相信大家看完已经有所了解,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务知识,欢迎在窗口与会计学堂老会计们互动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