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中的工资总额是计税工资总额吗
“工资总额”其实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一个概念,是政府为了能对一些重要经济指标进行宏观调控,特别设置的用来监控个人收入的一个指标,它常与监控个人支出的“物价指数”指标一起使用。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这个文件,对工资总额的范围做了详细解释: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之后统计局也曾经出过解释,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而且文中对于每一项组成都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此处不再摘录。另外,对于不属于工资总额的部分,也是大家最想了解的,此处摘几条常见的: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财税[2013]103号,年金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计税工资:是指纳税人在交纳企业所得税中计算应税所得时,准予扣除的工资费用限额标准。 计税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计税工资标准*12个月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年金中的工资总额不是计税工资总额。
税法对于工资薪金有何具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企业年金中的工资总额是计税工资总额吗?企业年金中的工资总额不是计税工资总额。企业年金中的工资总额是一个统计指标,计税工资是税法概念,是指纳税人在交纳企业所得税中计算应税所得时,准予扣除的工资费用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