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安装电暖设施能否抵扣增值税?
问:上海注册公司服务商的一个客户公司-大友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201 1年12月,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租赁了当地一家企业的厂房。协议租期20年,年租金25万元。承租后公司对厂房改造安装了电暖设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万元,进项税额6. 8万元,支付货款46. 8万元。财会人员咨询,租赁他人厂房安装的电暖设施能否抵扣税款?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立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脱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小功广征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对照政策,该公司外购安装的电暖设施,应分清货物的具体用途与使用对象,区分是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妾用于生产的设备,而是用于动产厂房方面的改造、修缮,增加房产采暖使用功能,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外购的竣备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更税额抵扣问题的通》(财税(2009)113号)对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尽管该房产的所是该公司,但增值税未对不动产的产权归属进行划分,不区分是自己的还是承租的,凡是用于厂房等建筑物方面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不能抵扣。该公司2011承租厂房安装电暖设施进项税额6. 8万元,当期销售产品发生销项税额158万元。公司12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8-6. 8-131. 2(万元),当期发生应缴增值税额为158-131. 2-26. 8(万元)。
因此,公司承租厂房安装电暖设施所负担的进项税额6. 8万元不予抵扣,连同毫暖设施的成本40万元合计46. 8万元,应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摊销或扣除。
租赁厂房安装电暖设施能否抵扣增值税?上文介绍了这个应该区分具体的用途和使用对象,在确定是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上文的案例是不予抵扣的,但是也有可以抵扣的,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