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可以支付增值税进项税吗
答案是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收到的地方政府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一是政府补助必须是来源于政府的资产,二是这种资产是政府无偿的给付。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负责代收代付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资产。常见的政府补助类型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地方政府按企业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的资产也属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资产,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了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缴纳增值税。对于地方财政补贴,也应参照执行。
综合以上所述,企业收到的地方政府补贴是可以缴纳增值税的,如果政府补助是明确补贴给购买方的,无论是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还是直接代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均应由购买方按政府补助处理,更多的会计知识尽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