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纳税调整
分国不分项如何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明确,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计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例如,某企业2014年境内实现所得800万元,另从甲国应取得经营收入300万元,实际取得资金240万元,缴纳所得税60万元;从乙国取得税后股息、红利所得140万元,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0%。那么,甲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800+(240+60)]×25%×(240+60)÷[(800+(240+60)]=75(万元),甲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6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75万元,实际应抵免所得税60万元;乙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800+140÷(1-30%)]×25%×140÷(1-30%)÷[800+140÷(1-30%)]=50(万元),乙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140÷(1-30%)×30%=6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50万元,实际应抵免所得税50万元,未抵免的10万元税款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继续抵补。
间接抵免如何计算
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或间接(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财税〔2009〕125号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纳税如何填报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有3张三级明细表,即《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应根据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规定填报。
境外所得的纳税调整包括两个方面:减项为主表第14行“减: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所得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金额应等于A108010第10行第14列“境外税前所得”合计数减去第11列境外“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合计数的差额。加项为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主表“利润总额”在“减:境外所得”、“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后为负数的,需把已从利润总额中减去的境外应税所得拉回来抵减该亏损,产生的纳税调整通过主表第18行填报。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纳税调整的解答,如果你看完后对境外机构亏损纳税的问题感兴趣,你可以来会计学堂进行提问,更多的会计知识都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