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属于外来原始凭证吗?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l)凭证的名称: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明确的名称,以便于凭证的管理和业务处理。
(2)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填制的日期就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便于对经济业务的审查。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凭证的单位或个人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人,有利于了解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凭证上的签名、盖章人,是经济业务的直接经办人,签名、盖章可以明确经济责任。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证明经济业务是否确实是本单位发生的,以便于记账和查账。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不得省略。例如,“北京市XX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不得写为“五商公司”。
(6)经济业务内容:完整的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检查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7)数量、单价和金额:这是经济业务发生的量化证明,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的基础。特别是大、小写金额必须按规定完整填写,防止出现舞弊行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原始凭证吗?
1.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
(1).单据按照来源不同可分为:自制原始凭证与外来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本单位人员填制的单据,如:原材料验收入库单;完工产品入库单,备用金借款单等;
销售货物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本单位的人员填制的,因此,由销售单位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开票方来说应属于自制原始凭证。
(2).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或是能证明物品来路的最初证明。
外来原始凭证都是一次性单据。如出差人员报账时提供的车船、住宿票、货物运单、银行的收账通知单.企业采购时取得的发货票等,均是外来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具有多重性:例如增值税发票,对开票人(销售方)而言,属于自制原始凭证,对收票方(购货方)则属于外来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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