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对于消费税是否可以汇总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总分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如何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一、根据《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规定:“
一、对我市连锁经营企业符合财税字〔1997〕9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并申请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由总店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及《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表》。”
二、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总分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审批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对总分支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涉及消费税汇总缴纳问题,可在一个申请及请示中一并提出,市财政局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一并审批,两税一并审批后,办理申请时请填报调整后的《统一缴纳税款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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