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永久租赁行为增值税税目处理

2019-07-03 09:5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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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在城市中生活的人都深有体会,现在一个车位比车还贵的很多,所以很多业主会选择租车位,而不是买车位,今天会计学堂小编就与大家一起分享地下车位永久租赁行为增值税税目处理哈。

地下车位永久租赁行为增值税税目处理?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车位使用权一般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捆绑住宅转让车位使用权,二是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

(一)对于捆绑住宅转让车位使用权,在《购房合同》或《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车位价款包含在其购房款中,其转让车位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不视同销售行为。

(二)对于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转让车位使用权,不涉及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不得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销售具有产权的车库、车位,按照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规定执行。

解读:对于其中的(一)、(三)我们是比较易理解的,比如,有的人士解释为买房赠车位,而将车位视为赠送处理,这就有点想多了,其实就是一个销售的“叫法”而已,实质是花钱买的两个标的对象。

对于(二),这个理解需要这样考虑,车位使用权,这儿说不好是不是永久使用权,理解上讲是可能将人防工程的使用权给卖了,或者是没有产权情形下的转让,定性为销售不动产,毕竟这不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是合适的。但也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不宜定性为销售不动产,就是使用权,好在两者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及征收率、税率上是一致的。同时既然转让使用权,不属于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那就单独算销项税额。不过这也不吃亏,因为土地的价款相当于被可售的分了,也是扣除了的,并不是这儿不让扣除就“吃亏”了的问题。

地下车位永久租赁行为增值税税目处理?

租赁的形式?

融资性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承租人选出定的第三者(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出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物件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在一个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间内,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经营性租赁是指一种短期租赁形式,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并提供设备保养服务,租赁合同可中途解约,出租人需反复出租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

“地下车位永久租赁行为增值税税目处理?”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了。车位租赁是现在的热门话题,如果有不明白的,可及时联系老师,资深老会计为大家在线答疑解惑,会计学堂,是大家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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