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扣除分包款凭据有何具体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建筑业哪些分包可以差额?
在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中,涉及建筑业分包的条款,都没有界定什么是分包。但是在《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9号)等法律、法规中,对分包是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对于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建筑业企业可以选择按照3%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种情形下,支付的分包款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实行差额征税。但是,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分包款都符合差额征税的条件。
从建筑服务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规定可以看出,能够扣除的款项只有“支付的分包款”,而且“分包”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包”。对于建筑服务中,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工程服务,应当一律不得扣除,不能实行差额征税。
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本文就建筑业扣除分包款凭据有何具体规定的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解答,具体的答案相信通过对本文的阅读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希望在会计学堂能让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