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是否需要登报声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我省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含)以上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于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因此,公司丢失发票,应该按规定登报申报作废,并向主管税局提供证明材料。
发票丢失登报情况说明包括遗失时间、地点、事情经过及经手人等,并书面承诺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对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发票,发票接收方是法人的,需经手人及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发票接收方是个人的,需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需与本人核对)。对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除申请开票方要出具上述证明外,发票接收方还要出具未接受到该发票原件的证明。
发票丢失是否要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因此,存根联和记账联属于发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发票丢失行为的相关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丢失,应当登报遗失,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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