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利息给企业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银行支付利息给企业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息;贷: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X公司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金额,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本期应摊销的交易费用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支付存入资金的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是什么意思?
1、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主要是指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同业资金拆借。
2、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主要考虑到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主要从事的就是资金拆借行为,其成本和费用的支出,主要就体现为利息,如果不允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对各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的会计账务、业绩等都无法如实准确反映,且由于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后,准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相应获取这部分利息的其他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就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收入,两者相抵,并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国家的税收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扣除,因为公司之间是独立经营,如果没有提供服务,而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因为该项管理费与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因此子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主要考虑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其发生的资金流动,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另外,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取得利息收入的营业机构作为收入,支付利息的营业机构作为费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消,在税前计入收入或者扣除没有实际意义。
银行支付利息给企业的会计分录大家都知道怎么做了吧,其实就是借方计应付利息,贷方计入吸收存款科目。因为银行和一般企业的会计科目是有区别的,这一点大家需要注意的,这属于金融会计里的内容,需要大家在进一步进行学习相关的内容。在会计学堂网上有更详细会计知识的介绍,感兴趣的学员可以到会计学堂的官网上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