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估价企业所得税扣除
所谓估价入账是指货物当月已入库并入账,但供货方的发票当月并未收到。
估价的目的是为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以便期末对已领用或售出的存货结转成本,具体做法是:应先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红字冲回,以便付款时,按正常程序做账务处理。
实践中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如果发票连续数月未到,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账处理,重复上述分录。如果估价不准确尤其是估价差异过大时,等发票到时,已领用存货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全部留到剩余的存货中,造成后期成本的失真。
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货到票未到”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会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对于货到票未到的存货,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则采用计划成本作为暂估价值入账;若用实际成本核算,则用暂估价值入账。商品流通企业则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款暂估入账。待实际收到发票时,再用红字将原估价入账的账务处理以同等金额予以红字冲回,再按实际发票金额登记入账。这就是会计上所说的跨期暂估入库存货。“货到票未到”的存货投入生产经营后,销售的部分,固然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相应未销售部分仍然在存货之中反映。
在企业所得税上,《税收征管法》规定:单位及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以及《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正规发票的,不论是什么理由形成,也不论成本费用是否实际发生,采取“一刀切”政策,即对企业未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产生了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之间的差异。货物成本属于企业的主要成本,对于企业因“货到票未到”,取得的销售收入计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而对其相应发生成本不允许扣除,也就相当于所销售的估价入账的存货为无本之利。
原材料采购没正式发票能否入账?
原材料没有正式发票可凭入库单暂估入帐,下月初用红字冲回,待收到正式发票时按发票入帐.如果确定收不到正式发票就只能按入库单入帐,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收到材料并入库时,单位自己开具入库单.如果没有收到发票,也要暂估入账的: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如果没有收到发票,即没有收到合法的税前可以抵扣的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这一部分存货结转的成本金额就不能在利润中扣减,要加回利润,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简单地说,没收到发票,要比收到发票多交存货金额*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额.而且,由于没有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材料估价企业所得税扣除,通常情况来说,对于企业估价入库的原材料一般都是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红字冲回,以便付款时,按正常程序做账务处理。所以对此问题如果有什么问题的话都可以通过正文了解,当然如果你看完后还有问题的话,那就来会计学堂网进行咨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