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支出纳税调整限额规定
企业所得税计算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没有额度的限定。以下是具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解释,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企业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等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其中,企业按照短期奖金计划向职工发放的奖金属于短期薪酬,按照长期奖金计划向职工发放的奖金属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因此,企业发生的职工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短期薪酬,应当根据相关情况计提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工资薪金”(或“应付工资”)明细科目贷方,并按受益对象,借记成本、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
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负担的职工薪酬,分别根据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等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企业进行新品研发的,在研究阶段发生的职工薪酬计入管理费用;其他职工薪酬,包括总部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人员的的职工薪酬,和难以确定直接对应的收益对象的职工薪酬,均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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