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要纳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因此,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解答: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对于按权益法核算中按比例确认的在合营、联营企业亏损中所占份额,导致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初始成本(计税基础)从而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企业具有在可预见的未来处置该合营、联营企业股权的明确意图,或者该合营、联营企业的各方股东具有在可预见的未来清算该合营、联营企业的明确意图;
2、在处置该合营、联营企业股权或者清算该合营、联营企业时,如果处置价款或者清算结束后收回的剩余财产价值预期将小于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的,则预计相关的税务损失将可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等涉及资产损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相关文件所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主要是预计在未来实际发生转让损失或清算损失时能够提供出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
3、预计在处置该合营、联营企业股权或者清算该合营、联营企业的年度,将会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不应就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在合营、联营企业亏损中所占份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鉴于上述事项涉及大量的主观判断和对未来不确定事项的估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和专业怀疑态度,对相关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包括各项不同证据之间能否互相印证,是否存在前后矛盾和不一致之处)予以重点关注,确保获取关于企业能否满足上述条件的具有足够说服力和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时,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历年累计结转下来至处置时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要纳税吗?根据权益法核算按照比例确认的企业亏损所占份额,导致了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低于初始成本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可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的资产,也就是说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对于是否可以进行抵扣在会计学堂网上还有资料介绍,小编建议大家可以去学堂上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