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失联增值税进项转出账务处理
增值税抵扣的处理: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然后根据情况核实符合抵扣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公告仅仅是对异常发票管理的程序性规定,并未直接消灭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人抵扣进项税额的实体权利。受票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则需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等规定进行核定。若因核定事由导致受票人未能360日内认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则该情形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客观原因,受票人可按该文件规定申请逾期抵扣。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法[2009]114号文件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因此,不少税务机关执法人员都会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不合法的凭证,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分析如下:
①不能仅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合法凭证。
国税发[2009]114号、国税发[2008]88号、国税发[2008]40号文件、《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及《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只是否定了违规发票作为合法凭据的效力,并没有排除用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可税前扣除”的事实,将发票视作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显然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基于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的关键条件是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并没有任何条文明确规定,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仅根据国税发[2009]114号、国税发[2008]88号和国税发[2008]40号文件,对善意取得走(逃)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显然有悖于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合理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规定。对此,税务部门应当正确认识“以票管税”理念,严格依法确认企业税前扣除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二条规定,“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可见,内部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不能与相关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相冲突。基于此规定,国税发[2009]114号、国税发[2008]88号和国税发[2008]40号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发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在引用时不能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冲突。
②属于因开票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证实支出真实性的一些资料,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很难取得的发票属于因开票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第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第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第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第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第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第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中第①②③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企业受票方取得走逃企业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于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只要能证实“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依据以上六条证据证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情形,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已认证的发票属于失联票,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企业财务人员对于已经认证的发票,接到失联预警协查信息时,首先跟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弄清失联票的信息,然后准备好与失联发票相关的所有资料:
1、购销合同;
2、对方的发货单据;
3、企业的入库单据;
4、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
5、付款单据;
6、运输或者物流资料(包括合同或者发票);
7、如果失联票所记载的货物已经销售,还需要准备相关货物的销售资料;
8、该笔业务的对方联系人员信息。财务人员在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上资料的同时,先主动跟出票方取得联系,落实该发票的基本情况,查明发票被列入失联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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