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例,一般纳税人甲企业2016年11月开始建造一个烟囱,并为其建立了在建工程台账。2017年2月尚未完工时,因违反环境法被强制拆除。发生拆除费用2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查在建工程台账:共发生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价款100万元,支付增值税额10万元,购进项目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进项税额购入时计入当期进面税额6万元,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4万元。请对甲企业的不动产建设工程被拆除的进项税额进行处理。
根据题意,甲企业建造烟囱发生的价款为102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被拆除的烟囱102;贷:在建工程——烟囱102
借:营业外支出1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4
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计入的科目,大家可以参考本文中介绍的一个例子是如何进行会计分录的,将这个例子理解消化了,相信就可以明白“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计入什么会计科目?”,那么全部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会计问题想要咨询,可以向我们会计学堂专业的会计老师来提问哦,快来行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