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发票进项转出并补税还需交滞纳金吗
答: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列举了加收滞纳金的情形.该条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该条款同时明确指出,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表明,只要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就应追征税款且加收滞纳金.
企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有滞纳金怎么做会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因此,对企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有滞纳金,则是这样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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