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销售报销怎么入账
充值时取得普票,购物时取得购物小票入账.用于送礼,职工福利等直接入费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2、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对于购买预付卡交易,53号公告规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因为,售卡方虽然收款但实际未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售卡方未实际纳税,所以购卡方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开具的发票只是作为资金收付凭证使用,属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售卡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预付卡款项
购卡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对于消费者持卡向销售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购卡方取得预付卡时已经获得发票并可用于在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如果持卡消费又取得发票则会造成同一项费用重复扣除.因此53号公告明确销售方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此项收入应当以未开票收入申报.
销售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预付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项规定也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持卡人与购卡人非同一人时,持卡人购买商品或服务如何入账;二是售卡方与销售方非同一人时,销售方销售商品或服务如何入账.这两个问题尚待总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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