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季报如何填写?
答: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进行2018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通过填报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进行调整扣除.企业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可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固定资产"中的对应类型进行纳税调整,同时需要填报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对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情况进行统计.
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首先,我们对财税〔2018〕54号文件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即我们所称的动产.
2、"54号文"中所指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包括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以物抵债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3、"54号文"中"新购进"中的"新"字,并不是指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如果是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享受该政策.
4、"54号文"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用词是"允许",不是"应当".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二、了解完政策后,我们接下来学习一下该政策相关的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现实中,有不少的财务人员看到这个政策后,盲目的认为:以后500万以下的购进设备都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了,这样的理解就是大错特错了.
如果说之前税务政策规定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部分企业为了保持税会差异最小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把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标准定到5000以上,这个可以理解,因为毕竟5000元的金额的也不是很大,不会影响核算质量.但现在这个标准是500万了,就不在适用这个方法了.
对于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等需要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准则处理,需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处理,正常计提折旧.如果企业适用"54号文"规定一次性扣除政策将一定产生"税会差异",按照申报表通过填报的方式来调整.即: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淆.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季报如何填写的内容,会计学堂小编就介绍到这,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所得税季报填写你都学会了吗?本文还介绍了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账务处理的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