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当收到预收款时,建筑企业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而房地产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当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以及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建筑企业提供了建筑劳务,房地产企业发生转让开发产品的行为;
②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收到了款项;
③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
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0%.一般纳税人征收1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从2018年5月1日起,国务院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为其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扩展资料:
建筑企业的纳税义务:
1、建筑企业应满足社会生产、生活对建筑产品的需要,包括社会需求者即用户的新建、扩建、改建或维修的需要,以及社会的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2、建筑企业应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盈利,具体表现为:为国家提供积累,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并为生产者即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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