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特许经营权怎么记账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无形资产中已列有"特许权"一项.但《企业会计制度》中则未予具体指明.对于特许经营权的帐务处理方法,本文认为既要参考有形资产的处理方法,使其具有可比性;又要考虑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及特许经营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转让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的帐务处理.
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的转让对特许人来说并不失去其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其使用权还可以多次转让.因此无需冲销特许经营权的原始价值和已摊销价值,只需在取得转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对受许人来说,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并支付加盟费时,借记"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贷记"银行存款".
2、特许经营权投资控股的帐务处理.
特许经营权以投资方式入股,通常是以使用权投资,特许人不会失去所有权和使用权.这种情况比较复杂,目前,会计制度中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3、特许经营权摊销的帐务处理.
特许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入帐后是否要在其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摊销年限、摊销方法及帐务处理.本文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如果规定了期限,则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摊销.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摊销的帐务处理要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净值,参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分别反映无形资产原值、摊销金额和摊余价值;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是永久的,则采用挂帐法不予摊销.
4、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的处理.
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对特许人来讲,相当于取得业务收入,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对受许人来讲,如果是以年金形式支付管理费用,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如果是支付的产品采购加价,则记入产品采购成本;如果支付的是广告基金,则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特许经营权特征
首先,有必要知道特许经营机会只是另一个商业机会.评估特许经营机会时仍然需要通常的商业方面的考虑,也就是说常识仍然是重要的.然而,特许经营确有某些与众不同之处,对此,可能的投资者需要了解.某些不同之处简要介绍如下.
1、固定的特许经营条款.
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否则大多数特许者在期限到来时都会延期.
2、发展日程表.
当受许者获得特定区域或国家或地区特许权--通常称作地区特许或总特许时,特许者通常会坚持受许者履行双方同意的区域发展日程表.这意味着受许者必须在一定年限内开张指定数目的特许店.
3、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的主要条款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大多数特许者对如何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都有非常特别和具体的要求.这包括受许者在经营中采用特许者的企业标记.有时为达到统一性,受许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购买物品和设备.
4、次特许的权利.
获得地区特许或称总特许的权利并不一定有次特许的权利.这意味着未获得次特许权的受许者只能在其领域直接拥有和经营所有的店铺.可能的受许者非常有必要考虑上述情况并且在谈判早期就提出来.引起许多误解的原因常常是由于亚洲的受许者对西式特许经营缺乏了解.尽管特许经营的成功率很高,但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合适.
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操作流程7步曲
第一步.项目提出部门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参阅6部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实施机构;
1.3.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1.4.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1.5.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1.6.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1.7.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1.8.政府承诺和保障;
1.9.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1.10.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步.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出具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报告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一条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特许经营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资方式、融资规模、资金成本,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等;
2.2.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市场主体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三)用户付费项目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评估.
第三步.政府各部门出具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三条项目提出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参阅6部委《办法》: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
第四步.政府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三条项目提出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第五步.政府授权实施机构实施特许经营项目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第六步.实施机构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五条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七步.签订初步协议/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八条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7.1.项目名称、内容;
7.2.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7.3.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7.4.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7.5.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7.6.监测评估;
7.7.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7.8.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7.9.履约担保;
7.10.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7.11.政府承诺和保障;
7.12.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7.13.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7.14.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7.15.违约责任;
7.16.争议解决方式;
7.17.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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