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答: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当收到预收款时,建筑企业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而房地产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当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以及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建筑企业提供了建筑劳务,房地产企业发生转让开发产品的行为;
②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收到了款项;
③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答:一、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以上,便是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以及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具体时间的确认分为好几种情况,比如开了发票的,就是开发票的当然,如果是合同的话,就是根据合同的日期等等.如需更多解答前往会计学堂的答疑中心,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