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税款退税为何没退利息
2001年5月1日实行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2002年10月15日实行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由于是中央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到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是按季预缴,年末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该公司2001年第一季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由于该公司第一季度有利润,按规定应该预缴税款,此600万元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税款.此后,由于该公司一直没有利润,到年末利润总额还是亏损,所以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查实后,600万元企业所得税确实是多缴的税款,但它是依法预缴形成的多缴税款,在它退税时,就属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所以,税务机关退税时没有退利息是正确的,按税法规定,该公司的这部分退税不应该加退银行存款利息.
退还多缴税款的规定政策是什么?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规定:"五、关于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字(2001)502号)规定:"一、自新征管法实施之日起,凡纳税人申请退付多缴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多缴税款数额和开具"收入退还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随同多缴的税款一并办理退付手续.计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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