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可以用应付账款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属于职工薪酬,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部分,在会计上允许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根据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由于企业是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部分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在税法上需要作为劳务费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应采用以下方法缴纳增值税: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选择差额征税,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5%,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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