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视同销售?

2023-01-31 11:48 来源:网友分享
512
视同销售是以价格和数量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机制,它可以有效控制企业的出口产品,解决税收和法律问题,同时可以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什么是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双方在多数情况下,仅依据价格和数量达成合同,且商品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未发生转移,也而只在买卖双方之间已经形成签订合同的实质性贸易关系,由此引起的税收后果,就当做已经完成货物的运输和销售的现实情形处理。

视同销售能够在税收方面提供较大的灵活性,它被认为是一种商品贸易的替代形式,以解决在商品的国际贸易过程中所面临的跨国税收和法律问题。同时,视同销售也能够解决国际贸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等问题。

此外,视同销售还可以拓展企业的国际市场,有效控制企业的出口产品,建立良好的商业声誉。通过视同销售,企业可以更有针对性、安全性地提高出口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及时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保护企业的海外市场。

总之,视同销售是商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便捷的方式,它可以有效地把握出口市场风险,促进出口市场建设,为企业的国际贸易节约税收成本和降低合规成本,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文章
  • 非贴现指标是什么
    非贴现指标是什么?按照小编老师多年财务做账的经验,大家想要知道的非贴现指标其实就是企业财务中一种财务分析的术语,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做财务分析的时候,暂时不考虑到现金流贴现的影响.这种财务分析需要会计人员基于企业的账面价值来分析的,关于非贴现指标定义的介绍知识,小编老师已经整理好资料给大家,如果你们对此内容有兴趣的话,欢迎你们来阅读下述文章.
    2024-11-15 12
  • 在哪里进行继续教育
    在哪里进行继续教育?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作为取得会计证书的会计从事人员,需要定期到指定的地方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学习完成取得对应分数之后可以完成当期的学习认为;当然,有些情况下会计从事者可以享受免考年度的继续教育的学习.学员们如果是想要查询在哪里可以报名继续教育学习,小编老师建议大家可以来阅读下述文章,说不定对你们理解有所启发的.
    2024-11-18 8
  • 会计年底需要做什么
    会计年底需要做什么?众所周知,没到年末的时候,企业会计人员都是最慢的时候,很多企业为了更好的处理好企业财务会计的工作,往往会在年末提前准备好财务的工作.根据小编老师的经验,年末会计通常是需要忙着清理往来款项、编制财务报表、税务申报、审计工作已经预算制定和成本控制等等.与之相关的会计知识欢迎你们来阅读下述文章试试,对你们学习肯定有用的.
    2024-11-22 11
  • 什么时候企业办退税
    什么时候企业办退税?通常来说,企业退税指的就是企业满足税法的要求,在纳税申报上享受一定的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的.而对于企业退税的办理时间,一般都会集中在两个阶段的,分别是3月到6月和9月到12月期间的.而对于企业办理退税的申报、审核和到账的时间,小编老师都会通过下述文章进行介绍,希望对你们理解有所启发的.
    2024-11-24 4
相关问题
  • 什么要视同销售 什么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八种: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视同销售行为的特征是什么?为什么要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2B成本利润率)%2B消费税税额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 视同销售对应的不视同销售,那么不视同销售和正常销售有什么不一样?还是说视同销售或者正常销售两种?

    视同销售或者正常销售两种

  • 什么情况下视同销售,什么情况下不视同销售

    你好,自己生产的商品企业自用,无偿赠送,招待, 职工福利要视同销售的。其他不需要

  • 什么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您好,一、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如下;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以上8种情况中,第(3)、(4)、(8)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如下。 新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具体情形如下(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具体情形如下:(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A、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B、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C、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D、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