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原则(英文名称:Responsibility Accounting)指企业内部根据管理用户和责任中心的划分把经济效益责任进行了分解,把责任分散到具体的负责人或部门中去,把经济效益责任和责任人进行相互对应,从而建立起责任人和责任部门之间的经济数据联系。
具体而言,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1、在经济主体责任中划分责任,以便责任人对其责任部门的财务状况负责;2、把各科目的业务收支体现为业务收支的财务构成元素,以便责任人对其责任部门内部各科目的业务收支负责;3、设置可控制元素,把受控制的责任关联起来,以便责任人对其责任部门的可控制元素中的每一经济数据负责;4、设置提示元素,让责任人对不可控制元素中的每一经济数据也负责;5、设置稽查元素,以便安排核算稽查计划,对经济数据进行审核,以便责任人对其责任部门的经济数据负责。
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最终目的,一是维护企业的利益,通过分解责任、分派责任来把经济效益责任分散到各个责任部门,实现责任人对责任部门的经济效益责任的认识,从而达到鼓励责任人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做出正确的决策,促使企业节约成本,扩大利润,最终发挥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二是控制管理,让管理者对经营活动进行监控和评价,以便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做到早发现问题,及时干预,把经济效益提高到预期的水平。
拓展知识:实施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关键是责任中心的划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有多个责任中心,如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生产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等,每个责任中心由一个具体的负责人负责,责任中心及其责任人才能真正充分发挥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