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留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涉及的物权性质不同,二是担保措施所涉及的法律效力不同。首先,质押和留置涉及的物权性质不同。质押物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物权,但不能拥有和支配。只有有权留置的当事人拥有质权,可以对其进行支配。其次,质押和留置的法律效力也不同。质押措施的法律效力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而留置的法律效力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拓展知识:留置不仅涉及质物的物权性质,而且还涉及财产的产权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产权是一种可以拥有、使用、处分和转让的物权,具有永久性、继承性和独立性的特性。因此,产权的留置在理论上应具有永久性,质押担保措施要求最终还原质押物,而产权留置则不需要还原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