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行政处罚争议,是指当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及其执行的合法性产生争议时,当事人以申诉的方式申请法院审理的一类行政诉讼。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研究并拟定行政行为计划,并在研究过程中拟定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一类行政诉讼。
三、行政不作为审查,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法定代表人明知其机关有权及义务履行行政职责但从为不履行或者延误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审查行政不作为的一类行政诉讼。
四、行政机关派遣个人办事、决定修改或中止行政行为审查,是指行政机关派遣个人办事、决定修改或中止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一类行政诉讼。
五、行政机关担任的事务性行政行为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共事务处理中行使其特定职责,当事人要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担任的事务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一类行政诉讼。
六、行政机关间行政关系的审查,是指在行政关系中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审查行政机关间行政关系的合法性的一类行政诉讼。
拓展知识: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开展的一类司法审判,是一种特殊的审判形式,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和行政机关之间就其出台的行政文书及其行政活动所引起的争议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实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双重保障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