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点:
首先,取得者必须具备善意。一般而言,“善意”是指取得者不会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取得的物品是他人的所有物的,但他有一种不可抗拒的行为,试图克服它以获得物品,这种行为必须是出于一种比较正当的勉强动机,而不是出于自私或恶意。
其次,取得本身必须是当时事实上有效的,取得者不能知道取得的物品属于他人,也不能违反法律。
最后,要求取得者尽力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物品始终不变。比如,取得者可以在遗失物列入拍卖活动前通知其他相关方,以确保物品始终不变,否则取得将被视为无效。
以上三点便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拓展知识:善意取得制度是刑法中的一个特殊机制,它是一种豁免取得者接受刑事指控的判例,并也常用于其他法律关系中,以便客观上保护无罪的取得者。取得者必须确保依据善意取得来取得某物,而不是依据其他非善意的行为。在善意取得的判决中,法院会考虑取得者的善意行为是否是采取最佳措施,而该措施可能并不包括将物品返还给原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