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退回是指在发售本票前,本票拥有者对本票持有行为表示不满,并向发售本票的人提出要求,要求以外售的价格向其退回未发售的本票的行为。
本票退回的基本要件是:一方在本票发售前向另一方表明不满,要求本票退回;而另一方接受并同意这一要求,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果本票已发售,在发售后,本票拥有者对本票持有表示不满,但未就发售出去的本票提出退回要求,则本票不能被退回。
许多本票退回案件与货物买卖合同有关,如经销商以尚未发售的本票向厂商购买货物,而在发售本票前,经销商对货物的质量要求应进行抗辩。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合同也可能引发本票退回案件。如租赁人以尚未发出的本票向出租人融资,但在发售本票前,租赁人发现租赁物因故意隐瞒缺陷而不能使用,租赁人向出租人提出本票退回要求。
此外,本票退回也可能涉及担保合同,如担保人以尚未发售的本票作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而在发售本票前,担保人发现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向发售本票人提出本票退回要求。
在本票退回上,国家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规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等,建议在本票退回的过程中,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