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是指物权法规定的由出租人出租,受租人承租的一种无形权利和物权法律关系。换言之,不动产租赁是指出租人向受租人出租一项地产或其他具有永久性用途的物权,受租人可以依法从中获得利益,但无权处分此类财产。
不动产租赁既可以指建筑物,也可以指土地、林木和森林等其他物权。具体来说,不动产租赁是指出租人出租土地、林木、森林或者与之非常相关的其他物权,作为一种形式的财产权利,使受租人可以长期使用其中的利益,而无需将土地、林木、森林或者其他物权本身拥有。
不动产租赁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从简单的房屋租赁开始,也可以从土地租赁开始。一般来说,不动产租赁的受租人是拥有不动产的一方,而出租人则是对不动产拥有者提供赞助或支持的一方,此外,出租人也可以是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
不动产租赁业务属于不可处分的物权移转,受租人只能暂时使用不动产,不能售卖或抵押等方式处分不动产;出租人也不能收回或改变受租人未经同意的使用权,即不能改变租赁期限或终止租赁协议。
不动产租赁拓展知识:不动产租赁虽然是一种物权转移,但是其受租人所享有权利受到出租人的租赁责任限制。租赁期间,受租人有义务尊重出租人的权利,并及时缴纳租金;此外,受租人还要按照法律规定及租约约定保管和妥善使用租赁物,不能损坏租赁物,由此也能够体现出不动产租赁的特殊性和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