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2023-05-07 12:1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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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是指双方发生的价款抵销行为,由一方通过商品或服务的形式提供给另一方,不需要出示可视的支付凭据,具有表面上是服务提供行为或赠与行为,但实质上是价款抵销行为的特点。

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视同销售行为是指在销售活动中,由一方通过以商品或服务的形式向另一方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另一方只是接受,而不是自发地购买商品或服务,且销售活动中不需要出示可视的支付凭据,双方交易协议有着明确的创设者、发起者和执行者,经受双方的约束的行为。视同销售行为的实质是双方关系转移,它是商品从发起者流向受起者的行为。

常见的视同销售行为包括:服务提供行为、销售换货行为、赠与行为和回扣行为。

服务提供行为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只在服务完成后,双方按约定形式签订协议,甲方将服务收取报酬的行为。

销售换货行为指甲方和乙方就某种商品存在买卖关系,乙方拥有该商品的使用权,但并不能拥有该商品的所有权的行为。

赠与行为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双方按约定形式签订协议,甲方在收取报酬前就已经将商品赠与乙方的行为。

回扣行为指甲方和乙方就某种商品拥有买卖关系,甲方在结束交易前,向乙方支付回扣费来满足乙方的要求的行为。

拓展知识:视同销售行为具有价款抵销等特点,但是与其他销售行为有所不同,其辨别标准在于各自的形态、方式及程序特征。视同销售行为的特点是:表面上是服务提供行为或赠与行为,但实质上是价款抵销行为,但不影响交易双方的证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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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做了细化性的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解读: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范的是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财产含)的视同销售行为,且视同销售的主体对象是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个人;   2. 视同销售行为限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的劳务,是广义的概念,指增值税的加工修改劳务和营改增的服务。   4.视同销售不含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不含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不含企业内部改变资产用途,即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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