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企业可以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被注销的企业可以不用办理解散手续,仅仅需要填写注销申请书,到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完成注销登记即可。可以采取简易注销的企业有以下几类:
一、企业法人在经营期满后3个月仍未提出解散申请,且没有财产清算的;
二、企业采取合伙经营或者个体经营的,已满足下列条件的:
1、个体经营从业者已享受法定退休金,解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在设立之前确定的合伙期满后3个月未申请续期,设立合伙企业未达1年的;
三、控股或参股被清算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应当采取简易注销的企业。
企业采取简易注销,有利于企业快速解决解散和清算问题,使得企业法人更快更有效地完成企业解散登记,更加便捷地退出市场,减少社会资源浪费。但是同时也要注意,简易注销也有限制,只有在上述条件下,才可以采取简易注销,否则应当采取正常注销的方式,办理解散手续,完成解散登记手续。
拓展:简易注销是企业注销的一种快捷和简便的方式,是一种可以减轻企业注销和清算的程序,简化解散登记手续。与正常注销和清算不同的是,不需要设立解散清算组织,不需要办理清算事宜,不需要办理仲裁程序,因此时间上更加简洁和快速,只需要注销即可完成企业解散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