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有五种:
一、票据到期抗辩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贴现行发出贴现票据的自然日起计,贴现行必须接受抗辩的期限为票据汇票到期日的前45日。
二、被抗辩人责任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贴现行发出票据当天起,贴现行负责处理抗辩的期限为三日。
三、票据承兑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贴现行发出票据当天起,抗辩人必须在承兑票据到期前十五日内向贴现行提出抗辩。
四、贴现行可以拒绝的原因有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贴现行拒绝处理抗辩,只能以票据存在法律问题,到期未能正常兑现,或者抗辩人未向贴现行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为由。
五、抗辩人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攻击票据的有效性。抗辩人在抗辩的过程中,不能以否定票据的有效合法性为由,要求贴现行拒绝处理抗辩。
拓展知识:在抗辩限制之外,一般情况下,抗辩人要向贴现行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对票据的合法拥有,如抗辩人印章,抗辩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票据承贴凭据,单据,等。由于票据抗辩的限制,贴现行在接收票据时,要特别注意,避免票据交易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