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借款单能够作为原始凭证,但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事再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审被告当事人提供的电子借款单应作为原始凭证,经审查符合当事人电子单据签订标准的,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可以支持被告当事人的主张。此外,电子借款单的有效性也有一定的要求,首先,借款单应由借款人签署,并必须填写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名称,否则无法证明双方的身份。其次,借款单应详细说明借款数额、借款期限、用途、借款日期、利率等事项,具体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使之反映真实情况,否则会影响借款单的有效性。
此外,还有一种拓展知识是‘凭证行为’,它是指由写字人制作凭证,以及当事人认可凭证内容的行为,当事人对凭证内容表示认可,比如凭证中封装的合同条款、协议内容等,通过线下或者线上方式表示签署,从而表示认可,从而产生法律后果。